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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检察机关支持刑事被害人起诉健康权纠纷案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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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未检处

   本网讯 通讯员 岳思轩 报道 12月4日,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收到乐清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对该院支持起诉的被害人小雨(化名)诉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小雨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万余元。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对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有关人身侵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例。

  今年6月16日,乐清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李某在明知小雨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她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小雨怀孕,后小雨引产。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小雨家属在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提出,因李某的行为给小雨的身心造成极大损伤,准备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支付精神抚慰金。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乐清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们认真、及时地研究了《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建议小雨以健康权遭到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动帮助其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9月18日,乐清市法院立案受理“小雨诉徐某某健康权”一案。随后,乐清市检察院向乐清市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参加了庭审活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分歧,乐清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又及时与法院沟通,充分交换意见,促成一致认识。11月24日,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小雨提出的诉求,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小雨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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