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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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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 行政装备处

  一、我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事业单位决算共1个。

  二、我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9703.7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253.95万元,其他收入4449.81万元。上年结转2770.11万元,其中:“两房”建设结转2736.53万元,其他检察支出结转33.58万元。2014年部门累积可用收入12473.87万元。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当年总支出9110.5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632.1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93.1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5.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470.37,社会保障补助支出1144.1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62.08万元,单项定额支出226.65万元,项目支出755.37万元,“两房”建设支出3694.29万元,开办费支出157.60万元。

  结转下年3363.33万元,其中主要为“两房”建设结转结余2702.25万元,开办费结转结余630.42万元。

  (三)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9110.5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事务3614.2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工资方面及部分日常运作和公务车运行费用。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事务1242.6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办案业务费、日常运作和办公设备采购等方面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事务3694.2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侦查办案用房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事务80.95万元,主要用于部分办案业务费和更新执法执勤用车费用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193.1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我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事务285.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我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四)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5.06万元,比上年下降19.68%。主要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其中,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1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25.42万元,共计262批次,1710人次,比上年下降40.86 %,主要用于高检院、其他省市检察院、各基层检察院等单位来我院协助办案、调研、考察、讲课等方面的工作用餐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71.42万元,比上年下降31.4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70.43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更新的3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00.99万元,主要用于49辆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所列具体项目由各部门按本部门收支情况有选择使用)

  1.财政拨款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8.结余分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结转下年: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

  10.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是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是反映除上诉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是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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