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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心理阳光理疗室” 将阳光照进涉罪未成年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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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6日 来源: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通讯员 龙检 报道“谢谢检察官,谢谢您!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小张拿着手中的不起诉决定书,稚气未脱的脸上写满了抑制不住的激动。

  2013年12月,小张因在工地上与人发生争执动手,导致被害人受轻伤。因小张系未成年人,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认为小张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及时进行赔偿,也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对其进行了观察、访谈、问卷等形式的心理评估之后,2014年5月,龙湾区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由该院对他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2015年3月,因小张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龙湾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封存了相关记录。5月,小张收到通知后前来领取不起诉决定书,对经办检察官感谢之余,也表示自己一定不辜负检察官的帮助和期望,今后将再也不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龙湾区检察院也将在之后的六个月内陆续对小张进行一系列的心理干预治疗,使他能够彻底走出犯罪阴影,更好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

  5月27日上午,最高检举行“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覆盖”发布会。结合近日制定印发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履行好五项职责,建立完善好三项制度机制,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龙湾区检察院“心理阳光理疗”指引涉罪未成年人走出阴影,被浙江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事例,三年多来,该院已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干预辅导100余人次,经过该院心理辅导的涉罪未成年人,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在《八项措施》印发后,龙湾区检察院也将深入贯彻实施,与特色“心理阳光理疗室”相结合,进一步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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