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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监督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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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集中监督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

  ——瓯海区公检法司联合出台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

  4月23日,瓯海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正式施行。即日起,瓯海区检察机关将对辖区内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从受理、移送到办理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

  虚假诉讼,也叫“恶意诉讼”,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尤其近年来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转移财产或稀释债权,逃避执行,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愈演愈烈。“最近,经市检察院和瓯海检察院两级民行检察部门联手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瓯海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介绍。

  之前,对于虚假诉讼,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法官坦言,在审判活动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除了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告知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之外,他们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没有调查权,也没有办案力量。在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之后,法院往往也只能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

  由于虚假诉讼行为涉及的罪名基本上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当事人一般都会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对虚假诉讼线索也都是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由于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而且虚假诉讼经常存在民刑交叉问题,需要一些专业知识,所以有些案子立案之后,检察机关却不批捕,或者不起诉,所以他们也一直在困惑之中。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对民事审判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从这个层面来讲,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理所当然属于检察监督的职能范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决定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利用各家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的合力。”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卫华说。

  现在,瓯海区公检法司四家联合签署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从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到发现、受理、移送、办理等各个环节,建立了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制度。一是线索集中管理制度。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同时抄告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对于当事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或者自行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要做好登记,每月一次汇总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由民行检察部门对全区的虚假诉讼线索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二是案件专门办理制度。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办理。公安机关指定由刑侦重案中队专门承办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必要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同时对办案期限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是固定协作联动机制。公检法司四单位各指定职能部门及联络员,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虚假诉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研究、探讨疑难案件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虚假诉讼线索集中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可以充分利用办理民事案件的专业优势,在查处犯罪上,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同时既可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又可以对存在虚假诉讼的法院裁判、调解书建议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上级院抗诉。“今后,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工作将逐渐走上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让虚假诉讼无存身之处。”瓯海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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