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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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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4日 来源: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通讯员 乐检  报道  4月1日,乐清市检察院收到来自温州市中院的判决书。经温州市中院审理,对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林甲(化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林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林甲在担任乐清市翁垟街道山环村委会主任期间,与村党支部书记林乙(化名,已判决)共同主持,未经土地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07年2、3月份以承包或者租赁的形式变相出卖了50余亩村集体土地地给乐清市东达电子有限公司,并收取了全部共计527.525万元的土地转让款。

  林甲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未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传讯时及时到案的规定,拒不到案。乐清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后林甲到乐清市公安局七里港派出所投案。乐清市检察院对林甲一案向法院提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乐清市法院以被告人林甲具有自首情节为依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乐清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虽可以自首论处,可相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未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处理,但取保候审期间逃脱监管是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其量刑不能轻于逃脱前可能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规定,林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乐清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于2014年12月12日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获支持。温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并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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