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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检察院监所科细致工作有效避免了一起刑满超期羁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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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0日 来源: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通讯员 永检宣 报道 1月28日,永嘉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日常驻所检察中发现,50号监室在押人员洪柳英在判决生效收监执行已达六个多月的情况下,永嘉县法院一直未开具执行通知书。

  据了解,洪柳英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永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直到2014年7月27日才被收监执行,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永嘉县法院没有将洪柳英的收监决定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时交付永嘉县看守所执行,而看守所是按照执行通知书执行,如果没有执行通知书,洪柳英很有可能刑满了还在羁押。

  经过永嘉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的督促,永嘉县法院于1月30日将洪柳英的执行通知书交付永嘉县看守所,有效避免了一起刑满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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