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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检察机关两年多查处200余件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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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来源: 宣教处 作者: 编辑: 陶京津 审核: 曹根华

民间借贷“低门槛”致虚假诉讼隐蔽性增强

  

  调查原因:在两年多时间里,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201件。

  调查发现: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上的无限制、形式上的无要求、内容上的无禁止等“低门槛”特征被虚假诉讼利用。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筹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难以被发现。

  本以为炮制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就可以让自家房屋躲过法院的执行,没想到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今年38岁的陈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近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金融秩序健康发展,一直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领域。记者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至2014年9月,温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判决25人。

  “查处虚假诉讼是温州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俞秀成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检察机关不仅要抓紧建设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库和造假人员数据库,着力推进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还要挖掘背后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为温州民间金融改革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金融危机诱发虚假诉讼

  2011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温州局部地区民间借贷风波阶段性高发。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

  由于经济复苏有一定的周期性,债务危机突发时的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债务清偿能力降低,主要体现在金融案件的增多和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不高。如温州地区法院系统2013年上半年累计收案4478件,收案金额约92亿元,但执行到位标的额约9亿元。

  温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青分析说,民间债务坏债规模的高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债务人想办法尽可能赖掉债务或者以有限的财产尽量多还一些债务,在伪造财产不能的情况下,虚构债务降低清偿比例,提高受清偿的债权人数量。

  2007年4月,黄某以自己坐落在温州乐清的两间房屋作抵押,为金某向银行借款105万元作担保。贷款到期后,因金某无力偿还借款,黄某的抵押房屋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另外,黄某因有多笔债务被起诉。

  2008年间,黄某经人介绍与陈某约定,伪造黄某向陈某借款212万元的事实并出具借据。2008年7月,陈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结案。陈某持调解书参与黄某债务的执行分配方案中分得执行款24万元,并通过拍卖程序,以175万元的价格竞买得黄某的两间抵押房屋。

  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黄某因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刑10个月;陈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8个月;相关民事裁判被撤销。

  据了解,虚假诉讼成了不少不法分子的淘金手段。以2012年至2013年9月为例,温州市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为125件,涉案金额23388.1万元,平均每件标的额为282万元。在移送的案件线索中,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民间借贷居多。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虚假诉讼愈演愈烈,温州地区法院在此期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32493件,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案占法院受案数的0.38%,相当于1000个案件中有3.8个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逃避法院执行

  温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胡金龙介绍,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分析,虚假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以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合伙人利益,或者稀释被分配的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默契性,损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记者发现,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七成以上案件涉嫌逃避执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占八成以上。

  在杨某、林某虚假调解案中,杨某为抽逃在外地公司中的资产,以其在外地的公司作为履行担保人,与亲戚林某虚构4850万元的玉石买卖合同,林某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的外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凭借民事调解书顺利从外地公司扣划4850元到林某的账户。

  2013年11月7日,此案由温州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这是温州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

  根据检察机关归纳,逃避执行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是虚构债务,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份额。在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办的黄某虚假诉讼案中,黄某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负债400万元左右。黄某夫妇在乐清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为了减少损失,黄某夫妇授意周某、张某等15人虚构债务事实,伪造30万元至230万元不等的借据,合计1800万元,向法院起诉黄某某夫妇。周某等人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参与执行分配,并将执行款返还给黄某夫妇,致使其他债权人少分数百万元。

  第二条是虚构事实,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办的陈某虚假诉讼案中,陈某与朱某有700万元的借贷纠纷,朱某在2011年9月申请预查封陈某所有的某处房产获得准许。同年10月,陈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虚构2011年4月已将房产以72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已支付购房款655万元的事实,并由张某起诉陈某。随后,张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有效。这一虚假诉讼导致陈某与朱某2012年4月的借贷纠纷判决无法强制执行。

  第三条是虚构权利瑕疵,妨碍竞买人购买。比较典型的如被执行人虚构租赁事实,伪造长期如5至15年,且租金一次性事先支付的租赁合同,让竞买者“望而却步”,流拍后债务人指使亲戚朋友以变卖的形式低价转移所有权。

  “高手”策划包装虚假诉讼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熟人社会逐渐衍变为陌生人社会,传统的民间借贷随之异化成大额、逐利的商业行为,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上的无限制、形式上的无要求、内容上的无禁止等“低门槛”特征被虚假诉讼利用,隐藏在陌生人社会中而难以识别。

  2010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防范虚假诉讼,将资金来往凭证作为重要的事实依据,通过司法活动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虚假诉讼高发的势头。

  然而,民间借贷事实简单,合同履行路径短促,尤其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筹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

  2011年9月,瑞安市法院判决蔡某偿还吴某借款80万元。在法院执行阶段,蔡某为逃避债务执行,串通傅某、张某等6人,利用已有的银行明细账单、伪造借条等手段,分别伪造欠上述6人243万元的债务,并由张某等6人分别向法院起诉。张某等6人持生效的判决文书参与执行分配,共分得执行款11.65万元,导致原债权人吴某的80万债权只实现4万元。

  2013年年初,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3年11月,蔡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傅某等6人被相对不起诉。对于相关民事案件裁判,法院裁定予以撤销。

  据统计,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民间借贷案件线索中,过半以上案件是银行汇款凭证和借据双全。

  同时,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和合同形式均无法定的限制条件和披露要件,其与生俱来的隐蔽性、盲目性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的良好的伪装,致使发现线索的时间比较长。

  周青告诉记者,虚假诉讼的操作手段日益隐蔽,案件查办困难较大。

  建立联动机制重拳打假

  记者了解到,由于生效法律文书在债务市场中具有强大的对冲功能,造假者收益颇丰,而其投入成本仅是低廉的诉讼费用及其配合者的关系成本。

  为破解现实难题,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中确立了大额、涉众借贷强制备案制、定向债券融资制度、定向集合资金制度,设立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民间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等,条例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细则的出台,较大程度上降低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反向增加虚假诉讼的成本,从而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量。

  “防范和制约虚假诉讼,除了通过行业管理,深化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外,还可以从权力配合、信用遏制、检察监督三个维度予以修复,保障公平正义等司法产品顺利产出。”胡金龙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设立“防治虚假诉讼协同处理机制”,加强对权力边缘的巡视和协作,设立防治虚假诉讼专职机构,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具体而言,各部门立足职能,加大信息量供应,缓解虚假诉讼发现难的瓶颈问题。此外,要规范横向流通渠道,缓解虚假诉讼查处难、纠正难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浙江省的杭州市、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乐清等地的公、检、法、司已建立联动机制,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还在浙江省率先成立打击虚假诉讼侦查中队,这些联动实践,对虚假诉讼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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