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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芬芬同志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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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芬芬同志,女,1962年2月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从检20余年,她以公正执法的信念、为民解忧的情怀,踏实工作,定纷止争,表现出了很高的办案水平和调处艺术,在平凡的民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赢得了赞誉和口碑,赢得了尊敬和爱戴。2012年11月1日,浙江省委政法委宋光宝副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阅读王芬芬先进事迹的报道,感到一名基层检察官,能在平凡的岗位上恪尽职守,忘我工作,公正执法,为民解忧,体现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是一个值得宣传表彰的好典型。请政治部阅研。”11月6日,平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方勇同志作出批示:“王芬芬同志的事迹是平阳检察院的一面旗帜,应予以肯定,值得我们全县政法干警学习。”11月10日,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同志作出批示:“王芬芬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摆在首位,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伸张正义,值得全县政法干部学习!请县委宣传部把王芬芬同志事迹作为践行“三心四德”先进典型加以宣传。”

  一、牢记服务宗旨,秉持为民情怀

  “我是土生土长的平阳人,走出家门,不大的县城里遇见的都是熟人。为大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得到大家的肯定,是我最大的满足。”在王芬芬看来,为群众办好实事就是她最大的快乐。

  1、在身份定位上,王芬芬同志始终把自己视为群众的一员,把群众、当事人视为自己的亲友。2010年,办理一起调处案件时,王芬芬同志带领她的同事来到一方当事人苏某家中,看到苏某年老多病、孤苦伶仃的样子,王芬芬同情心油然而生,马上掏钱让同事给苏某买来了一些生活用品。王芬芬自己坦言,“我的很多当事人案子办好后都和我成了朋友。”

  2、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坚持做到热情、细致、耐心。申诉人之所以申诉,通常是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他们对办案人员的言行十分敏感,如果在办案中言辞稍有不慎,申诉人往往容易激动,举止、诉求也容易偏激,甚至会导致针对检察机关的新信访;如果接待处理得当,申诉人的情绪得到疏导后,既能更顺利地与办案人员沟通。王芬芬同志不论手头上工作多忙,见到当事人,总能做到笑脸相迎、笑料相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即便是遇到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她也不会一推了之,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清楚,讲明道理,并尽可能地作好参谋,指出解决问题的渠道。正是这种亲民、爱民的处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赢得了许多当事人的信赖和尊敬。一些当事人第二次见到王芬芬时便不在叫“王科长”,而是叫她“王姐”、“王大姐”、“芬芬姐”。申诉人这种认同感、归属感、亲属感为此后的案件处理、矛盾化解奠定了良好情感基础。在调到检察院工作之前,王芬芬同志在基层工作了多年,历任乡镇的团委书记、驻村干部、妇联主任。王芬芬坦言,正是这七八年的工作经历,养成了她工作办事从群众角度出发、维护民利的习惯,“我们执法办案“不仅要走到当事人的身边,更要走到当事人的内心”。

  3、在工作成效的追求上,王芬芬同志本着管到底的精神和韧劲,不达目的不罢休。她从不满足于就案办案,从不满足于案结事了,而是由此及彼、由点到面,追求更大的社会效果。2011年,她办理的李某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纠纷抗诉一案,当她请教专家、调查取证、申请鉴定、提请抗诉费尽周折帮助申诉人拿到了赔偿款时,王芬芬长舒了一口气,但她的工作并没有到此结束。芬芬想,既然李某的职业病“与企业通风设施不到位、使用的彩印油甲苯超标以及劳动强度过大、不注重自我防护有很大关系。”如果企业的生产环境得不到改善,李某的不幸必然还会再次发生到他人身上,还会有更多的家庭被毁!芬芬马上起草了一份关于开展对企业劳动生产环境进行专项检查的检察建议。这个建议,也得到了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赞赏与采纳,很快,这项专项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十几家企业被责令整改。

  二、延伸民行职能,落实为民举措

  1、立足民行检察职能“护民”。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着力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途径。王芬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这一理念,把抗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同时充分发挥其它监督手段的作用,努力办好申诉案件,使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正义得以伸张,从而有效解决了社会矛盾。平阳法院审监庭庭长金海婴提起王芬芬这个老对手,也是一脸敬佩。“芬芬办案很认真,也很尊重法官。每起抗诉案件她都会事先主动找法官沟通,探讨法理。其实,我们都是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办案、审案,提高案件质量是法院检察院共同的目标,我很愿意跟芬芬合作。”

  2、延伸检察触角“便民”。多年来,王芬芬同志坚持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向广大群众讲解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发放民行检察宣传手册、便民联系卡等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加强与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民行检察联络制度。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公布热线电话,方便群众通过电话进行咨询、申诉。2012年年初,平阳县城进行了一次多部门联动的全县食品卫生大整顿行动,这次行动就源于王芬芬在街头的一次闲聊。那次,王芬芬与几名学生家长在街头闲聊,有家长抱怨学校周边的食品摊不卫生,孩子吃了拉肚子。这个话题引起了她的注意,孩子们的食品卫生不是小事。她在明察暗访、摸清问题后,立即跑到卫生局领导的办公室反映情况,并进行沟通,提出建议。其建议得到了卫生局领导的赞同,很快一场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展开,共有300多家小摊铺被责令整改或关闭。学校周边早餐店、食品店的卫生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受到了学生家长与校方的一致称赞。

  3、探索、完善工作方法“利民”。通过几年的努力和探索,王芬芬带领其科室形成了调处优先、以抗促调、抗调结合的工作方式以及先沟通后抗诉、快审快抗、准确大胆的办案风格。在受理案件之前,她均亲自和申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然后审查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适用法律、程序是否有错和违法,才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审查期间,她要求每个承办人和申诉人、被申诉人、一审原主审法官进行沟通,掌握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处的基础等情况,把握火候,尽量争取调处。在做调处的同时,抓紧提抗工作,而对那些没有调处基础的案件,找准抗点,在最快的时间内提请抗诉,决不调而不抗,拖延时间。但是,她决不一抗了之,放弃调处,而是持之以恒地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调处。2009年-2011年,经我院提抗后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被我们调处的就有6件。

  三、亦温亦火,尽显其化解矛盾的智慧

  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多岗位锻炼、宽阔的知识面以及细腻而果敢的独特个性促成了王芬芬同志高超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智慧和艺术。

  1、苏某失火植树造林一案的调处尽显王纷纷同志的细腻、机灵的调处风格。2008年,七旬老人苏某一次上山扫墓祭祖,不慎引起火灾,烧毁邻村谢某和其他32户农户共同承包的一片82亩山林,承包山林的农户损失惨重,后经平阳县法院判决苏某赔偿56260元。但苏某却认为赔偿数额太大,不愿赔,也赔不起。失去生活来源的谢某等人也不肯罢休,一气之下堵住上山唯一的路口,逼苏某赔钱,否则就不让他上山祭祖。在平阳县北港地区清明上坟比过年还重要,如果连续几年不上坟被世人认为不孝。2010年,苏某无奈之下来到平阳县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被告苏某确实应当承担判决书上所列的处罚,检察院没有理由抗诉。”但王芬芬在向苏某说明道理后,并没有一推了之,而是主动接过了这个烫手的“山芋”。她想,胜诉方没有拿到钱,还不断听到败诉方的无理指责,坚持不让上坟,败诉方不能上坟会更加受到责骂。此事双方当事人如果一直僵持下去,极有可能引发群殴或群体上访。王芬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做起双方的调处工作,调处中,芬芬同志巧妙使用了多种调处艺术:(1)情理并用,找准谈话的角度和切入点,平复双方的情绪。比如,约见苏某时,从法律角度,深入浅出地指出其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失。约见谢某等当事人时,用苏某生活困难、年老多病的现实困难激发他们对苏某的同情心、怜悯心,从而从心里接受减少赔偿款的建议。(2)巧借外力。在调解中邀请当事人较为信任和有威望的人出来充当“和事佬”。比如,邀请苏某的亲戚徐某、缸窑村村长谢某、村民代表谢希镜进行协商,再由他们向当事人传达。一般来说,村长在农村里是有一定的威信的。邀请徐某出面协调,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他和苏某是亲戚,具有情感纽带,很容易拉近和苏某的心理距离,二是他在腾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说话具有可信度。通过他来做苏某的思想工作,可以说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3)重点突破。在调解中,重点做好关键当事人、主要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案中,王芬芬调处的主攻点是涉案金额多、索赔要求强的当事人,一旦他们情绪平稳了、妥协了、接受调解方案了,将对其他非主要当事人产生很好的导向作用。(4)趁热打铁,抓住时机。俗话说,夜长梦多。一旦调处时机成熟时,便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召开座谈会。(5)掌握主动权,控制局面。调处过程中,紧紧把握了协商进程的主动权,如调处会上,为保证调处顺利进行,防止节外生枝,及时宣布会议纪律,确定发言规则,引导双方围绕问题症结相互交换意见、提出和解条件。考虑到不同的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发表不同的言论,有可能导致调处现场混乱,甚至有可能言语不投机而再次发生冲突。采用了双方各选派一名代表的方式来发言,这样既可以使意见发表统一明确,和解方案出台快速,又可以有效避免妨碍调处进程的冲突发生。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苏某支付判决金额的三分之二,同时给损失方种树五百多棵。一场僵持了三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两村关系和好如初。

  2、城东村与村民张碎孙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申诉案尽显王芬芬同志处理群体事件的果敢、镇静。2005年的一天,王芬芬同志临危受命,前去县府大院处理一起群体事件。案情如下:1982年申诉人城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被申诉人张碎孙因父母离异跟父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他个人承包田的份额重新平均分摊到其它农户(因当时县城所在村大家都不想承包,怕被征抛荒费)。1989年第二轮承包开始时,张碎孙带着妻子和孩子回家,并要求承包责任田。由于第二轮承包的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可是村没有留机动地,只能通过调节了1.93亩土地给张碎孙耕种。当征地大潮开始后,城东村农田大部分被征用,而张碎孙觉得自己承包地少吃亏了。2004年2月份,张碎孙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东村确认其2.600567亩的承包经营权,并且按最高征用款标准支付补偿款和兑现安置房。法院认定张碎孙作为城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补偿和兑现安置房,作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时刚好城东村两委干部因经济问题一锅端,处于无序状态,虽然不服上诉,但错过提交的法定时限。因村账户被法院查封,账本被司法机关查封,年关将近,被征地的农民拿不到征地款,将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年底无法落实,县委、县政府计划生育、征兵、征地等工作被搁置。在个别人的煽动下,100多被征地和将被征地农民到法院要征地款,砸坏了警车和大门,又到县委、县政府大门前打着横幅闹事,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办公秩序。在这关头平阳县检察院接到县委、县人大的通知,芬芬同志受检察长的委派,立即前往现场,帮助稳定事态。根据了解的情况,芬芬发现平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错误,适用法律也可能错误,当场提出建议:(1)检察院可以受理此案,但城东村临时负责人必须配合取证等工作。(2)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委派有声望的三个人做好这些农民工作,立即解散,从此不再聚会冲击有关机关,到我院联系工作也不能超过三位,不能影响我院工作。(3)通过再审程序需要一定时间,要耐心等待。(4)要求法院先解冻征用土地款,发放给被征用农民让他们安心过年,冻结村委其它款项防止财产转移。芬芬的建议得到领导支持和赞赏,也得到村民同意,当场所有农民解散离开。该案我院很快提抗,我们的抗点得到平阳县法院认同并予以改判。城东村几十个农民敲锣打鼓送锦旗到我院。虽然案件抗诉成功了,问题也解决了,但是芬芬觉得工作并没有结束,这个案子对于很多类似被申诉人张碎孙的农民来说的确是有不公平的地方。他们没有得到足额的承包地,按照目前赔偿情况来看,那么他们的损失应该怎样去补偿呢?没过几天,芬芬就起草一份检察建议书给城东村,建议:第一、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实现集体村民均等享受待遇,并且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第二、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转办三产,解决农民失地和没有得到落实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就业,并且由三产产生的利润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我院的建议完全被采纳,从此以后2000多户征地均按照我院的建议予以实施。现在城东村干部每次碰到芬芬都说:“谢谢你的支持和建议,现在城东村两委和村民空前团结、和谐。”

  四、定纷止争,彰显“三个效果”

  王芬芬同志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在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同时,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了社会效果。

  如苏某失火植树造林案的调处过程中,王芬芬同志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并未纠缠于法院的判决款如何执行问题,而是通过建立民行调处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形成“大调解”格局,启用生态修复补偿方法,开创赔偿新模式(这种赔偿模式在整个温州市尚属首例),这种方式既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金钱偿还压力,又能修复生态环境,修复原有的社会关系,真正受到了彻底化解矛盾的功效,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效统一。

  城东村与村民张碎孙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申诉案,王芬芬同志将办案、处理群体事件、服务民生融合起来,办案做到了快和准,群体事件的处理做到了临危不乱、快刀斩乱丝,而民生服务上实现了制度性的保障。

  2009-2011年,王芬芬所带领的民行部门一审提抗92件,二审建抗66件,改判96件;再审检察建议12件,采纳改判5 件;对法院违法判决、裁定监督执行20件、行政执法监督95件;支持起诉88件;督促起诉144件;调处60件,息诉33件;挽回经济损失9000多万元。

  诚如,一位伟人所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王芬芬同志,几十年如一日,爱民、亲民、便民、利民,堪为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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