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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同志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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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林毅同志,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中共党员,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于1997年8月进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在业务最为繁忙的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等科室工作,从检至今已整整十六年。该十六年来,林毅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业务能力,出色地履行了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检察工作和家庭是林毅同志人生的全部。在工作中,林毅同志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深悟检察机关乃公平正义代表这一理念,始终坚持不使无罪的人遭受不白之冤,也不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惩处的朴素司法信念,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在工作中,林毅同志一旦发现遗漏罪行和遗漏罪犯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如2010年,林毅同志在审查办理鹿城区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时,通过仔细阅卷,深入案卷材料进行层层剖析,并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发现隐藏在李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背后的高达630万元人民币的赌债纠纷。随后该同志又发现该赌债产生时间较短等不正常现象,判断存在赌博骗局的可能,果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查明李某某等人在聚众赌博中设置骗局、利用电子工具控制赌博,从而骗取被害人6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追诉后,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案人员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等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此外,林毅同志成功追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案件则不胜枚举。

  同时,林毅同志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继续。如在办理曹某某故意伤害案时,该同志在阅卷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在提讯疑犯时,却发现疑犯回答讯问时经常言不对题,无法完整叙述作案过程。疑犯的异常表现引起林毅同志的高度重视,经与辩护人联系,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发现疑犯竟然以辩护人与被害人勾结为由拒绝辩护,而事实上辩护人根本不认识被害人。接着又与羁押场所看管人员联系,看管人员也反映疑犯平时举止异于常人。最后经多方联系寻获疑犯家人,疑犯家人反映疑犯曾因精神方面疾病住院治疗。故林毅同志要求对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最终确定疑犯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病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将疑犯释放并送至医院治疗,避免一错案的继续。而在办理邹某等未成年人抢劫案时,林毅同志通过阅卷,发现邹某等人对作案刀具的来源等描述存在差别,且认罪与否也存在反复,该些情况引起了林毅同志的高度警觉。林毅同志经充分准备后提讯邹某等人,在提讯时特地营造相对宽松的提讯环境,以让邹某等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思,而邹某经再三犹豫后再次推翻认罪供述,称自己系受到刑讯逼供才认罪,其实没有参与抢劫,是被冤枉的,案发时在单位上班。而其他同案人员中一人也称被冤枉,另一人却仍然承认共同抢劫。林毅同志随后通过提讯邹某同监人员,获悉邹某在监室竟然有过自杀举动。随后,林毅同志通过听取被害人意见,发现被害人是在听说有三个嫌疑人被抓,赶至现场观看三人后才通过照片辨别确认为抢劫其的人,辨认过程及结果均不客观;还通过模拟现场推演作案过程,发现嫌疑人关于如何刺伤被害人的供述存在不合常理之处。综合上述情况,林毅同志敏感地意识到本案很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故进行补充侦查,结果获取了邹某案发时还在单位上班等无罪证据,使邹某等三人重获自由,使该冤案不再继续。

  人民检察院除了是社会惩恶之矛外,也应是社会的公正之盾。在日常工作中,林毅同志坚持将“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个案件的当事人身上,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争取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林毅同志在经办严某某等人随意殴打寻衅滋事案时,因严某某等人自恃有“背景”,而被害人仅是外地在温务工人员,态度嚣张,不仅不依法赔偿,还放出风声以后要被害人好看。林毅同志顶住各方压力,坚决将该案提起公诉,且在法庭上正确强力行使自身职责,压住辩护方的无罪辩护,以秉公执法之态,对严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控诉,不仅使严某某等人受到深刻教育,当庭表示认罪,同意赔偿被害人,也使旁听的被害人感到自身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数天后,该被害人将一面上书“公正执法、弘扬正义”的锦旗送到林毅同志办公室,表达了一名普通在温务工人员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感激之情。而在办理某某民国币诈骗案中,林毅同志发现被骗的人员系一从外地嫁至温州郊县的女子,且手部有一定的残疾,案发当日正是带着筹集所得的钱款来温州市区就医,结果被涉案嫌疑人全部骗走,不仅医疗费无着落,连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顿之中。在联系公安机关追赃无果的情况下,林毅同志经积极联系接洽,在本院控申部门的支持下,为被害人申请到了司法救助款,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正是通过这样一个个案件的办理,林毅同志履行了一个人民检察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在个案中伸张了公平与正义!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不仅仅是公平和正义的伸张者,也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宣扬者。在经办案件过程中,林毅同志经常会碰到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人,为此感到很是痛惜,尤其是该同志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期间,面对大部分尚为学生的犯罪嫌疑人,林毅同志深感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作为一名受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对于社会、对于青少年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于是该同志以积极参加社会法律咨询、上法制课、撰写案例报道等活动,宣传法律、宣扬公正。特别是在2005年至2008年间,林毅同志在一边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一边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学校、到社区给青少年上法制教育课。针对鹿城区青少年抢劫案件增多的态势,该同志经连续六天加班加点,结合一真实的抢劫案例完成了近肆千字的讲课稿,并在短短的二周内,分别到七都中学、横河南、水心松柏社区和南门街道等处,给五、六百名中小学生讲授生动而富有教育意义的法制课,获得了学生们和学校、社区、街道干部的一致好评。多年来,林毅同志虽身处繁重的办案压力下,仍利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参与调研、撰写业务论文。该同志撰写的多篇论文先后被《温州检察》、《浙江检察》等刊物采用发表。正因为该同志在法制宣传上的不懈努力,于2006年被评为鹿城区“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

  林毅同志不仅仅是一名出色的人民检察官,也是一名学识渊博、谆谆教导的好老师。该同志于2007年任主诉检察官后,很快改变“单兵作战”的工作习惯,不仅能团结凝聚全组力量办案,而且针对绝大部分组员系新同志的情况,通过手把手指导该些新同志审查案件、撰写审查报告与起诉书,以及通过定期召开小组会议,以案例探讨、实务模拟等形式迅速提高新同志的业务能力。林毅同志于2013年3月就任公诉科副科长后,在认真履行主诉职责、协助科长处理日常事务的同时,针对科室新同志占绝大多数的情况,提议创办公诉夜校,并主动承担每两周一次的夜校学习组织工作,通过授课、业务竞赛、实例训练等多种形式促进新同志的业务提升。

  在工作任务繁重,而工作时间又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林毅同志为保证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经常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从检16年来,林毅同志累计加班加点达800余天(次),加班加点几乎成了林毅同志的生活常态。以至于在该同志家里,笔记本电脑成了加班的代名词,林毅同志一拿起笔记本电脑,其儿子就会向大家宣称爸爸“又要加班了”。在处理繁忙的工作事务、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同时,林毅同志在生活中也是一名好丈夫、一位好父亲。林毅同志是家中承担接送孩子学习、培养孩子业余爱好的主力军。为了不耽误加班加点,林毅同志甚至将工作带到了孩子兴趣班学习的地方,一边等小孩放学一边在走廊或教室角落里加班。

  林毅同志的优异表现得到了检察系统及党委、政府的肯定,前后荣获个人三等功三次、个人二等功一次、鹿城区百名公德标兵、鹿城区先进工作者、温州市执法先进个人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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