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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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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1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的活动。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

      (二)必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说理以及如何说理。

      (三)讲究方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

      (四)注重效果。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注重情理法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案件范围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在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的重点。当前,对于不进行释法说理容易造成相关执法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可能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缠访等情况,影响或者损害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的以下环节,应当着重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有关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等。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

      (三)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等。

      (四)监所检察工作中,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提出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对有关被监管人羁押期限、被监管人死亡或者伤残问题向控告人作出答复等。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等。

      (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作出的复查决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有关决定等。

      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和对象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向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理;对于申诉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供必要的说理材料。

      五、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进行说理的,可以直接在相关的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于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

      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开展说理工作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口头说理,并制作笔录。

      六、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事实。阐明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阐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或者依据。

      (二)阐明法理。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决定中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条文的含义、法条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讲明情理。在依据法律、政策说理的同时,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以理服人,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四)针对争议焦点重点说明。根据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原因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或者不作分析。

      (五)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繁简得当,明确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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