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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成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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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1日 来源:

  孔璋   林宝辉

  摘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成是社会系统非良性运行的结果。当前农村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结构紧张,村民集体效能低下、社会控制弱化所带来的社会解组成为了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环境,若要预防和减少犯罪,需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集体效能低下、社会解组、社会控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工业反哺农业,使欠发达农村基层获得了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补贴、扶贫开发、山区移民补助等资金大量投入。以城带乡,农村城镇化,城郊农村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给基层农村组织带来丰厚的土地征用和房屋安置补贴收入,随之而来的还有农房集聚建设、旧村改造、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大量资金投入。作为国务院第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温州, 2006年—2010年累计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113.7亿元,引进帮扶合作项目431个57.06亿元。[源自:《温州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载温州政府网htpp://www.wenzhou.gov.cn。]2008–2011年市区建成区面积从153平方公里扩大到195平方公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1431亿元。[源自:《2012年温州市政府工作报告》,载温州政府网htpp://www.wenzhou.gov.cn。]温州市进入了一个快速城市化和平衡城乡统筹发展的时期,也是农村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过渡的特殊时期。

  农村城市化的加快,大量社会财富资源的集聚,改变了传统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造成了农村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失调,致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了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直接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容易激化矛盾,致使上访信访高发,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据报道,在浙江,2008年全省依法查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403件,40%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案件涉及土地出让金、救济款、道路建设费等问题。[源自:《全省检察机关去年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403件》,载浙江在线htpp://zjnews.zjol.com.cn。]在西安,2004年—2009年,检察机关查处的128人“村官”职务犯罪中,在土地征用、农村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中被查办的“村官”有86人,占查办案件的67.2%。[源自:林燕:《“村官”职务犯罪:如何治与防》,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8日。]在广州乌坎,2011年9月21日,400多村民因为村干部在土地、财务、选举等问题上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化上访,并引发了聚集、打砸、毁坏周边企业财物,冲击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群体性事件。[源自:《广东汕尾通过陆丰群体事件:有境外势力退波助滥》,载凤凰网htpp://www.ifeng.con。]2007—2011年,温州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及职务行为的犯罪共158件267人,温州市纪委共查办村干部贪污贿赂违法违纪案件262件,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农村集体资源开发、土地补偿款、扶贫资金使用以及工程项目发包承包领域。[源自:温州市检察机关和温州市纪委案件管理系统。]

  为什么转型社会的特殊时期会发生如此多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为什么农村向城市化转型的城郊地区易发生职务犯罪?是哪些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本文将以温州市永嘉县为例,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形成机制。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以永嘉县为例

  之所以选择永嘉县作为犯罪形成机理的样本,缘于永嘉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永嘉县位于浙江省南部,瓯江下游,濒临东海,与温州市区隔江相望,下辖10镇8街道,906个行政村。[源自:永嘉县概况,载中国永嘉县公务网http://www.yj.gov.cn。]全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占全县面积20%的南部四镇沿江地区,创造了全县95%的工业总产值和93%的生产总值。[源自:《永嘉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载浙江在线网站http://www.zjol.com.cn。]十一五期间,永嘉县通过推进中心镇和沿江城镇建设,完成了6558户农房改造,同时政府加大对欠发达山区扶持,投入扶持项目372个共2284.6万元。[源自:《锐意改革加快转型发展为建设富裕安康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永嘉而努力奋斗——2011年1月5日县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报告》,载《2011年永嘉县年鉴》第2页。]上述数据表明,永嘉县城乡统筹发展的不均衡,产生了南北农村发展的巨大差距,南部沿江地区农村进入了一个快速城镇化的阶段,而北部山区农村则仍处于相对落后亟需政府扶贫帮困的滞后阶段,可以说,永嘉县代表了温州乃至中国东西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缩影,而与之相应的,永嘉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状况也代表了当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况,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007年—2011年,永嘉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4件32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11件21人,合计25件53人。五年来,永嘉县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共85件150人,其中包括移送刑事犯罪的13件28人。[源自:温州市纪委永嘉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统计数据,85件150人中涉及非村干部人员违纪有16件22人,其余均为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上述案件反映当前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职务犯罪涉案主体主要以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为主。25件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中村书记参与12起,村主任参与11起,其中村主任、书记共同参与犯罪的有8起。85件党员违法违纪中,村主任参与32起,村支书参与41起,村主任、书记共同违纪的有21起。

  (二)职务犯罪形态主要为共同违法犯罪。25件53人的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13件41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7件22人,其中两起案件分别涉及村两委8人、6人参与共同犯罪。85件150人的违纪案件中,涉及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有28件104人。

  (三)职务犯罪发生区域、主要集中于城郊村和欠发达山区。25件53人犯罪案件中,发生在上塘功能区城郊村、城中村的案件有7件20人,欠发达山区的有13件24人,只有5件9人发生于已进入城镇化尾声的沿江重镇和未被城镇化的中间地区。85件150人的违纪案件中,发生上塘、瓯北、乌牛、桥头、桥下经济发达重镇有24件53人,发生山区欠发达地区的有39件67人。

  (四)职务犯罪发生领域,主要集中于土地征用、房屋安置、扶贫开发、重大工程建设、农村资源开发领域。25件53人犯罪中涉及农村林地、沙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有5件14人,涉案金额73.6万元。涉及土地征收征用款项分发管理的有6件11人,涉案金额211万。涉及农村工程建设如附属工程、集体办公楼建设、政府工程附属设施建设、旧村改造的有6件17人,涉案金额70.5万元。涉及扶贫开发如农业补贴、道路建设、移民补助、救灾补助的有7件10人,涉案金额55.7万元。85件150人违法违纪行为中,涉及土地征用管理领域的有23件50人,工程建设领域的有17件37人,扶贫开发领域的有8件8人。

  (五)职务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行为。见表格一,25件53人犯罪和85件150人的犯罪违纪案件中,涉及贪污(职务侵占)的分别有5件17人(1件1人)和9件19人(15件32人),涉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分别有5件5人(2件3人)和2件2人(9件14人)。

  (六)职务犯罪侵害对象主体,主要集中村民个人和村集体利益。25件53人犯罪案件中侵害村民个人扶贫补助、农业补助、土地补偿的有9件14人,涉及村集体资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源开发的有11件24人,其余5件15人均为骗取或者虚报国家补偿补助侵害国家利益行为。85件150人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涉及村民个体利益的有22件37人,涉及集体利益的有33件79人。由此可见,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侵害集体利益远高于村民个人的利益。

  农村怎么样的社会环境导致了上述犯罪特点的形成?是农村自治中存在的自身缺陷或是政府党委管理上的疏漏,还是被害人村民和集体在自我保护上的组织制度不足?

  二、理论假设——社会解组理论下的犯罪形成解释

  西方犯罪学整合理论从多元角度考虑犯罪原因,将社会结构理论和社会过程理论进行有选择性的整合建立系统的犯罪模型。整合理论既考虑到了犯罪行为中社会结构的变化,也考虑到了生活相似情况下,犯罪中个体的变化,是对犯罪的一种综合理解。[ [美]斯蒂芬·E·巴砍:《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11年版,第258页。]其中,结构论注重社会组织方式及其对行为的影响,社会解组或解体将产生导致犯罪和越轨行为的紧张。过程论则试图对个人如何变为犯罪人的过程做出解释。[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结构论和过程论将社会结构与行为主体的犯罪化过程进行有机的结合,这符合了“潜在犯罪人”如何在特定环境中作出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系统分析,[犯罪原因系统因素说认为,犯罪行为是人与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它的产生离不开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人和作用于个人的社会背景环境,它是微观的个体在宏观的社会条件下,所作出的一种行为选择。]整合理论兼具了犯罪环境和非犯罪人如何犯罪化的内容。另外,西方犯罪学整合理论所引用的结构论和过程论学说,其经历了实证科学的论证,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

  笔者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成模型设计主要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进行构建。社会层面融入结构论关于社会解组理论中集体效能低下、社会控制弱化两个方面予以理论应用;个体层面引入过程论中的个体紧张、中立化理论、理性选择三个方面予以阐释,本文主要探讨社会解组理论下的农村职务犯罪形成,对个体层面不再进行详细的论述。

  在社会层面,社会解组主要指社会急剧变革时期,社会规范、社会纽带和传统社会制度弱化,导致个体活动紧张,诱发犯罪。可以说,犯罪产生最大的社会环境因素是因为社会变革背景下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剧烈变化,但社会原有的各种控制手段又无法得以有效控制变化的社会秩序时,就产生了社会解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产生,正是缘于社会解组背景下,社会控制中那些正式与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的产物。因此,社会控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社会学传统对社会控制理论的理解将其分为正式的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正式的社会控制即国家立法或行政机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强制性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则系非官方性相对软性的控制,如道德观念、舆论、民间非政府组织等。就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而言,正式的社会控制主要包括犯罪司法遏制、党委政府社会管理、农村集体控制三个要素,三者的社会控制严厉程度是层层递减的关系。非正式社会控制因为其非官方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因为农村社区相互信任度和团结度的弱化即在集体效能的低下,无法进行自我监督,要素主要包括农村民间传统组织弱化、村民群己观念异化、黑金选举三项要素。  

  

  三、转型农村中的社会解组

  社会解组理论解释的是特定时空背景下为什么犯罪会大幅激增。该理论的起源于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当社会被突然发生的严重危机或有益的的变化打乱时,社会规范、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意识等就产生混乱或者被削弱,社会对个人的影响作用急剧下降或暂时消失,而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使个人欲望迅速膨胀,使个人需要失去控制,从而产生失范现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页。]失范是随着经济繁荣,个人欲望增长,在传统的规则丧失权威的时候,实现欲望所能带来的更大奖励刺激着人们,使他们更急功近利,对于控制更不耐烦。恰恰是在欲望应得到更多约束的时候,它们却得到了更少的约束,因此违规状况和社会反常进一步恶化。[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36页。]理论论述可知,社会解组产生越轨行为一般具有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即城市化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转型;二是个人欲望膨胀,社会群体价值观金钱至上,多数个体存在的价值是追逐更多的社会财富;三是原来的社会控制方式手段落后于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社会控制失调,个体越轨行为缺乏规则约束。若要了解社会解组下的犯罪原因,我们需要对以上三种条件进行全面的解析。但是第一、第二个条件,是一种社会经济变革下的客观产物,无法阻却,因此,第三个条件中的社会控制失调成了社会解组下犯罪原因形成的主要研究对象,下文将重点考察哪些社会控制失调给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一)正式社会控制失调

  1、司法妨碍弱化

  司法妨碍出自西方犯罪学的妨碍理论,该理论假设个人实施犯罪是权衡利弊的结果,而权衡害处最大的因素是犯罪行为将会面临刑罚惩罚的风险后果,潜在的或实际的惩罚具有防止犯罪的效果。[ [美]斯蒂芬·E·巴砍:《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11年版,第153页。]该理论强调在具有犯罪机会的环境中,潜在犯罪人若对现实存在的客观风险即被抓获的可能性具有强烈感知的时候,其犯罪行为将更多的会被有效遏制,反之当其不能感知或者认为被抓获的可能性极低时,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参见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205—253页。]妨碍能否实现效果的关键,需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刑法具有极高的效用即尽量减少犯罪可能存在的犯罪黑数,使犯罪者能认识到违法必究的法律后果;二是刑罚的适用必须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不能过于轻缓。

  表二 犯罪人调查:您认为类似您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下农村[犯罪人调查:笔者随机问卷调查了2007年—2011年间,永嘉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正处于社区矫正阶段的20名犯罪人,涉及11件犯罪事实,其中8件15人发生于城郊村的职务犯罪,3件5人发生于欠发达农村的职务犯罪。笔者采取约谈的方式,发放了20份问卷,问卷涉及犯罪人作案时经济能力、个人价值认知、村集体财物管理状况、犯罪动机形成等内容。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很大程度上缘于犯罪人或违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没有强烈的感知认识。表二可知,多数犯罪人主观上认为当前社会上与自己犯罪行为相同的犯罪较多,而这些行为很多都未受到刑罚处罚,至此他们可能就形成了表三的认识,20位被调查犯罪人中16位犯罪时对犯罪风险基本忽略不计。

  另外,职务犯罪行为从发生到被司法机关或者纪委立案查处的时间期限亦可对他人实施犯罪带来重要影响,期限越短,说明犯罪打击效率越高,潜在犯罪人对实施犯罪的惩罚后果认知越是强烈,越不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反之期限越长,感知越弱,越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调查的25件刑事案件平均每件被查处的潜伏期为2.8年,纪委查办的63件违纪案件平均每件被查处的潜伏期为3.6年。[笔者期间年份的计算方法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理年份或纪委受理年份减去作案时年份计算得出,因此该数据包含了立案到调查的时间,稍长于实际潜伏期间。]根据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五年的情形,如此漫长的发案潜伏期,无疑将导致更多的案件因为追诉时效的原因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乃至犯罪人因没被及时查处后,其犯罪行为变得越加猖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前无论纪委或者司法机关对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相当不足。以永嘉县检察院2011年接到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为例,2011年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共受理信访举报件58件,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有30件,而当年内检察机关初查的案件只有6件占总数20%,真正立案的仅4件占总数13.33%。

  2、党委政府管理弱化

  农村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农民不再束缚于土地,人口大量流动,致使农民和基层组织政权关系变得薄弱,农村基层政权逐步弱化。而乡镇官员又因为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地方经济建设,对农村疏于管理,这造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的弱化,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腐败横行、黑恶势力对农村介入更深,犯罪出现高发。当前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的管理面临着社会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状况,这种滞后性,给农村职务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导致犯罪易发。

    由表六可知,当前农村集体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政府投入,这说明当前农村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均是有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建设,当政府大量的社会资源投入农村时,其是否已经承担其相应的社会管理责任?通过对25起刑事案件的个案分析发现,其中至少有11起案件的发生涉及政府管理的失职,通过上述个案的归纳分析,我们发现政府管理弱化,更多是存在不作为的情形。造成乡镇一级政府不作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政府机构只注重农村城市化的项目资金建设或扶贫资金投入,而忽略投入资金的分配管理;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只注重办事的效率不注重办事质量,特别是长期疏忽对财富资源聚集下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监督。以温州市市委办印发的《2011年全市中心镇、都市型功能区和市区接到考核办法》为例,该办法对全市中心镇的业绩考核主要依据指标为农房集聚工作规划建设的总量和进度。考核办法推出后,2012年永嘉县政府城乡统筹办公室就制订了《2011—2012年各镇、功能区农房集聚建设任务分配表》和《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百日攻坚任务表》,任务分配表涉及农户217250户,总投资61余亿元,任务表对具体的20项农房集聚建设项目,在时间和进度上都做了明确的安排,涉及已征地的土地773.17亩,总投资达459500万元。[源自:永嘉县城乡统筹办公室。]如此大规模的社会工程建设,在政府高度压迫式的数字考核机制下推进,必然需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工程项目建设领域中的各项活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参与项目活动无可厚非,但是,在其参与政府性活动中,政府却缺乏对其履职行为的规则约束,形成放权却不限权的现状,正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为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除了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管理弱化以外,党委部门同样存在对农村党组织管理监督缺位的情形。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因而,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能力可能远低于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领导的上级党委部门,特别是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法违纪直接相关的纪委。纪委既是查处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法违纪越轨行为的监察机关又是农村基层组织党组织廉政建设的主导力量。因此,纪委对农村基层的控制能力其实际情况又如何?以永嘉县纪委为例,笔者收录了2011年度县纪委发布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10余份工作文件来看,乡镇纪委工作多停留于相对空泛的道德、文化、制度建设,缺乏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公共事务的实质性监督。

  3、农村集体控制能力不足

  所有社会类型的社会组织都需要一个机制确保组织内个体行为符合大群体的规范和预期,而社会组织成了维持社会秩序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途径。[ [英]马丁·因尼斯:《解读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陈天本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版,第43页。]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村民自治管理组织,从制度设计上,他扮演的是组织开展村集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协助治安管理,反映村民民意的角色,这是制度赋予村级组织人员的职责,但现实中高发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犯罪,不禁使人们对村集体组织运行机制中是否已经对相关人员的职权进行了合理限制产生怀疑,也就是下文要探讨的村集体控制不足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和党委政府农村管理规则,农村基层组织包含了村委会、党支部、经济合作社等组织,这几种组织都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的,笔者将其纳入正式社会控制的范畴。此外,因为村基层组织的集体性特征,而犯罪学中又有“集体自我控制“的概念,因此,笔者将以村委会为核心、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组成的村基层组织归纳为村集体组织,集体自身的控制为集体控制。]当前立法对农村集体组织运行规则的考察发现,现阶段农村管理规则的设计完全合理,不存在“恶法”的情形。以浙江省涉及村集体组织的法律法规、党纪规则为例,截止2011年底为止,全国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2010年制定)、《浙江省村级组织规则》(2011年修订)、《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2010年制定),可以说当前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管理规定,因此,我们很难从制度设计上寻找村委会运行机制的内在立法缺陷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发生的原因。如此,我们不得不把问题转化为制度为什么不能落实的原因探讨。

  按照现有规则设计,一个农村集体组织它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四大主要机构,相关机构对农村的经济性事务、社会性事务进行了分离,独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其他机构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四个机构的理论设计将村级事务制定、执行、监督进行了分工安排,因此,规则层面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很难再实施违法犯罪,但当前村集体组织违法犯罪仍然在不断的发生,经笔者的调查分析,对其犯罪高发的原因解释有三个:

  一是多个机构组织成员进行共同犯罪。2007年—2011年永嘉县25件53人农村职务犯罪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13件41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7件22人。85件纪委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三人以上的违法违纪有35件。村集体成员通常与村两委主任或书记存在利益的共谋,这使村集体的制衡机制失去了意义。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情形,一方面,集体组织相关成员的产生过程存在严重缺陷。现实中,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相关主任的产生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其提名多数仍然由村两委确定,因此,选举产生的个体很多情况下会走向与村两委利益一致的立场。另一方面,村两委成员因为长期的集体生活形成了坚固的利益共同体,导致监督失效。村两委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同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通常说的“村官”,他们因为长期的相处中,在利益面前,某些人因无法克服诱惑、碍于情面或忧于排挤,导致了共同犯罪的发生。笔者对20名职务犯罪已发案件的相关人员任期期限调查发现,5人担任一届,11担任二届,3人三届,2人三届以上。[这里面的村干部包括村两委成员、出纳、报账员。]该数据显示多数犯罪人其担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期限均在五年以上,相对较长的时间易于形成一个利益团体,如蒋某、叶某等八人贪污案,其村长叶某担任村委会主要干部有十余年,因为村两委其他成员一致要求获得一些额外收入,叶某为了自己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某两委会议上同意了其他成员关于贪污政府工程款的要求。[源自: 2011年12月19日叶某访谈。]

  二是农村职务行为中某个环节的组织成员不作为,疏于监督。25件刑事案件中有7件系村长或书记因为出纳或报账员的不作为,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该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缘于农村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特别对山区而言,重要岗位基层人员因为外出经商长期不在岗,职责无法履行,于是其权力被转移给了其他村干部,导致权力失去制衡。如胡某贪污案,因为村长兼书记的林某长期在外经商,村委会印章、出纳印章均由党支部副书记胡某保管,在没有监督情况下,胡某就轻而易举的贪污了土地补偿款11万元。

  三是四个组织成员交叉任职,监督机构不能进行独立监督。参见表七,村两委成员过多的占据其他机构的职位,致使村两委监督失衡,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交叉任职存在的问题《浙江省村级组织规则》并未作出专门的规定,给犯罪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弱化

  

  

  犯罪学集体效能理论认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人口频繁迁徙,导致了陌生,邻里关系之间缺少社会关系,较少参与社区组织活动和当地活动,邻里不能对发生犯罪的区域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区域就容易被犯罪人占领。[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等著:《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62页。]而邻里中的凝聚力和相互信任是其参与、支持、实施社区社会控制的方式,这是非正式社会控制的重要体现。因为大多数的社会控制是社区控制而不是国家控制,国家的法律规范只有在其他规范不能控制的时候才介入。所以,社会普通民众的日常行为的广泛参与是避免特定犯罪及一般社会控制发挥效用的关键。[ [英]戈登·休斯:《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和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一旦农村社会中的非正式社会弱化即集体效能的低下,群体不再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时,犯罪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表八,下堡村村民凝聚力的调查发现,村民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疏远以及其村民对集体活动缺乏关注成了下堡村集体效能低下的重要表现。

  1、传统社会组织功能的失效

  早期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是以族权和绅权为基础的宗族社会。[族权是以族长为核心的宗族组织,其负责宗族内各项公共事务和社会纠纷的调解仲裁。绅权是一种地方权威,是一个地方地区的领导权力。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5—88页。]社会基于血缘纽带紧密相联,社会群体基于对乡绅、族权权威的认同支持其组织领导社会活动,二者构成了相对有序的传统农村社会格局。但随着改革开发社会转型发展,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逐渐开始没落,农村精英群体出现外流,社会领导权威开始出现不信任感,传统社会组织开始逐渐瓦解。但是,当前族权和绅权痕迹并未完全消亡,其表现是宗族中仍保留了族长人员,此外各村的老人协会会长代表了当地农村的权威,二者仍保留着村集体公共事务活动的参加者的角色,只是这种角色因为无法得到国家、政府的认可,其功能逐渐被农村村民委员会所取代。在此,笔者认为传统社会组织功能的失效并非其自身功能的完全失效而是该功能受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排斥,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机会受到大大的缩减,相关权力亦受到剥夺。参与公共活动权力的剥夺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村民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中一权独大,其横向无法受到其他独立社会组织的约束,此时,如果当国家正式社会控制失调时,其行为亦得不到更多的外部监管,职务犯罪变得容易。为印证此观点,笔者将从25件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予以阐述。25件刑事案件发案中,村民集体上访信访、举报控告的有8件占据多数,而根据本人在单位接待群体性上访案件的经验判断,群体上访人员一般为同宗族的人居多,此外人员构成上老人亦明显偏多。因此,我们的结论是老人组织或者宗族组织能够成为阻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非正式社会组织重要力量,这两者的结合能使当前的农村集体效能得到大大的提升。

  为进一步印证笔者的推论,25件刑事犯罪中有一典型案例如下:某村在筹建村文化娱乐中心建设过程中,村集体发包主体为村委会和老人协会。村两委在发包过程中,两名村党支部成员收受了承包人的贿赂,而该事件便被作为发包方主体的老人协会会长知晓,于是会长组织村民举报上访,使该案得以案发。因为当前少有老人协会或其他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村集体的建设,因此,同类案件极少。而该案例给我们带来的重大启示是如果农村能够拥有更多联系村民纽带的社会组织参与村集体活动,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2、村民群己观念异化

  “群己“概念最早出自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一书中文的译名《群己权界论》,“群”是指社会公域,“己”是指自己和个人私域。将该概念引伸至一种观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心和私心的问题,村民“群己观念异化”指村民将那些原本直接关系私人利益的公共活动异化为公家的领域,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造成公共活动无法得到村民的关注和支持,从而导致村民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失效。而与之相应,传统社会村民“私”的观念,则是一种不断向我扩展的格局结构,费孝通称之为“差序格局”,具体指村民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发生的亲属关系逐渐向外推及的关系……。[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第30页。]因此,只要被村民认同的社会关系网络都能被村民纳入私的领域予以关切,这可以推出农民的行动逻辑,一般以家为界限,凡是自家的事就是私人的事情,农民会做得更好,而公家的事,则于己无关。[何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过去社会的家可以扩展为亲族、宗族,但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急剧变化,原本相对扩展的私域被缩小为家庭。家庭之外便成了他人的领域而不被村民关注,村民的社会纽带变得宽松,这便造成农村邻里亲属之间信任度和凝聚力的下降,无法进行团结合作,导致公共事务遭受冷待,集体利益易于受到犯罪人的侵犯。

   异化的群己观念对农村职务犯罪形成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当集体利益受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蚀、挥霍、集体工程项目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力寻租途径时,多数村民将此排除在私域以外,采取了漠视态度,对违法犯罪予以放任纵容,这进一步催化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更多地去实行犯罪。这个结论很好解释了为什么永嘉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对象多数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并且多数案件的案发并非为村民个体的举报控告,表九、十的调查结论亦可证实该结论。

  3、黑金选举

  黑金选举是指农村村委会和党支部选举中,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以金钱贿赂介入选举,从而影响选举结果的社会现象。[ “黑金选举”是那些以通过贿选或暴力手段干预选举并参与选举后利益分配的违法选举形式,“黑金选举”目的是非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参见任羽中:《台湾基层选举中的“黑金政治”》,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2期。]笔者将此纳入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范畴,缘于这种选举方式在当前永嘉县乃至温州地区的选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表十一、表十二反映的正是黑金选举的问题,此外,笔者收集的85件150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5件22人涉及党支部的贿选。黑金选举中,黑恶势力介入往往同时带有贿选和宗族势力的介入,这使农村选举变成了金钱选举和暴力选举,不正当的选举方式导致的结果,不仅促使基层组织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权力寻租离,而且离散了村集体的凝聚力。

  经笔者走访了解,一般黑金选举的程序如下:双方候选人想要参与选举必然要成立一个选举后援团,后援团成员可能涉及地方黑恶势力或与候选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密宗族人员,此类人我们可以称之为“桩脚”。“桩脚”的主要活动为拉票买票。候选人为能准确控制自己的票数,会让“桩脚”承包相应的票数,“桩脚”则会根据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确定基本票数,然后再承担相应中间选民的票数份额,中间选民往往成为双方候选人争夺票数的主战场。如此这般分工,候选人一般对自己选票数相对准确的认识,选举结果票数受到极为精细的控制。

  观察黑金选举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桩脚”在选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而选民则在如此操作过程中的投票立场要么坚定支持自己一方,要么作为中间选民受到双方桩脚的“贿赂”,选民投票的过程,被“桩脚”和候选人看得一清二楚。但无论选民选择哪一方候选人,他必然会得罪另一方候选人及该候选人的“桩脚”,甚至那些候选人和“桩脚”延伸开的铁杆支持者,此时亦可能与对方选民产生“矛盾”、“偏见”。这时,当选举中的村民个体矛盾扩展为一个群体的矛盾时,黑金选举下错综复杂的个体与群体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便出现了裂痕。这种裂痕主要集中于两个选举阵营之间的关系紧张,此时一个宗族可能出现两派,亲属、邻里关系的关系因为选举的对立可能变得疏远。选民在投票后,如果自己投票的候选人,最后选任村干部尚好,而如果对方候选人当选则可能在该候选人上任后,其在村民利益分配上会对非同一阵营的选民进行为难。在下堡村村民的调查走访中,笔者发现确实存在村主任或书记对那些曾在选举中不支持自己的选民采取了为难措施,以盛某儿子迁户口为例,盛某因为在选举中没有支持现任村长,其在办理户籍需要村委会盖章时,村长以各种理由延期推脱为其办理。[源自:2012年2月1日M村村民李某访谈。]

  黑金选举所造成的村民及村民群体之间的对立矛盾,使农村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村民关系变得更加僵化,村集体出现了分裂,这给职务犯罪的监督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四、结论和讨论

  犯罪原因不过是犯罪行为发生以前诸必要因素或条件。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变成了对于这些因素及其犯罪行为之间稳定不易之联系的追寻和确定。[ [美]索尔斯坦·塞林:《文化冲突与犯罪》,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2003年版,第97页。]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在各种原因和因素相互作用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笔者讨论的社会解组或犯罪人动机形成,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原因,但依据社会科学研究原因的“盖然性”特定,通过永嘉县农村职务犯罪已发案件发生外部环境中社会控制的探讨,我们发现当前引发农村职务犯罪高发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治理环境的无序所致。美国犯罪学家威尔逊和凯林曾发表一篇题为《“破窗”——警察和邻里安全》文章,该文以“破窗”为喻,形象说明了无序的环境与某些犯罪之间的联系,大量的、集中的和被忽略的无序更容易引发犯罪。根据该理论,一个或两个无序的社会现象并不轻易引起犯罪,而如果无序的状态达到一定的规模或无序的活动非常的频繁时,犯罪等复杂而消极的社会现象就会出现。[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第154页。]在我们对农村基层组织宏观环境的考察中,大量的社会失序被我们发现,因此,若要预防和控制农村的职务犯罪,其根本出路还在于加强农村的社会控制。

  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是司法机关、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群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性预防。一是公安、检察机关应该改变轻视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查处的态度,从案件管理制度上强化对农村案件的查处,法院则需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适当;二是政府部门要改变过去对农村社会建设不作为或少作为的工作方式,适当放权的同时应加大监督,党委纪委部门则要摆脱那种宣教式的党风廉政建设,变形式上的监督为实质上的监督,对农村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领域和建设进行有效监察;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则的执行,内部机构之间人员不能交叉任职,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效果;四是发挥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建设的功能,老人协会、宗族或者村民自发成立的联合组织,从横向上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制衡;五是打击黑金贿选,使村两委选举公正合法进行。只有通过以上正式或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共同干预,才能有效改变农村基层组织监督管理相对无序的状态,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作者单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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