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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院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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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1日 来源: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我院于2012年12月开展加强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自2013年1月1日开始至46月底,共听取7001030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提高审查批捕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措施

  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除了要仔细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外,还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注重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我院通过进一步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旨在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做到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结合侦监工作实际设计“两书”。“两书”即《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前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在审查逮捕阶段享有的“七项权利”和“两项义务”。“七项权利”即委托律师、申请回避、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拒绝回答、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出侵权控告、提出意见和辩解、被羁押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两项义务”即如实回答的义务和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义务。后者采取问答方式从指控的罪名、事实、之前的供述是否属实,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有无新的事项需要向检察官当面陈述四个方面广泛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更深入地了解案情,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详细确定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范围。根据《规则》的规定,在审查逮捕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此,我院向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具体包括侦查监督科办理的所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未检科办理的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做到每案必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不仅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而且对所有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符合《规则》第305条规定的应当讯问的案件,也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3、全面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工作流程。一是规范“两书”送达工作程序。我院积极与瑞安市看守所沟通联系,确定“两书”的送达程序,即由侦监科派人在受案后的一个半工作日内进入监舍门口面对面发放“两书”,并由犯罪嫌疑人当场填写盖印。二是确定专人负责“两书”送达及反馈工作。由于侦监科办理案件量大,为节省办案人力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侦监科确定一名检务辅助人员专门负责“两书”工作,即由专人负责在受案后向涉案犯罪嫌疑人送达和当场收回由犯罪嫌疑人填写的文书,再交由经办人结合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三是及时尽快处置反馈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反映对指控罪名或者事实有异议的,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的,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新事项需要向检察官当面陈述的,经办人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进行讯问,以确定是否属实。

  二、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工作实践及效果

  自2013年1月至46月底,我院侦查监督科共听取了700余1030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中有139210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有意见,有2034人认为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不是属实,有1325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有1928人有新的事项需要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我们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意见后,并对54%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讯问,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和固定证据,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较好地促进公安机关依法文明办案。

  1、审查批捕案件不捕率上升。对于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罪名或事实有异议的,我们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作出无罪不捕决定;案件事实不清楚的,作出存疑不捕决定。自2013年1月至46月底,共对66111起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占同期案件总量的12.64%14.21,同比上升288.2470%。

  2、加强法律监督有力。一是加强立案监督。我们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事实的意见后,及时提审,发现有同案犯且身份明确,而公安机关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未将其作为列入《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的,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今年以来,我们共立案监督35件案件。如李某某抢劫案,我们在办理洪某某抢劫案时,发现有关李某某的立案监督线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现李某某已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加强纠正漏捕监督。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人员,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我院在审理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的时候,发现同案犯周某某多次贩毒,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逮捕。三是加强纠正违法监督。经办人员对反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信息,经查证属实,定期向公安机关发放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公安机关文明合理规范执法。2013年以来,共发放48份《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了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讯问、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未讯问等问题。

  3、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到位。一是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我们向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通报办案机关不规范扣押在押人员财物的情况后,执法监督大队多次下发文件至各部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我院还与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建立了财物暂扣信息定期通报反馈机制,规范了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财物的处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二是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我院通过书面通知和当面听取相结合的方式,逐件逐人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委托律师的意愿,并且代为转达,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三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通过与看守所建立犯罪嫌疑人病患信息周报制度,督促看守所及时核对病患信息,健全在押人员健康档案,发现问题果断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4、案件办理效果提升。在听取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意见后,结合侦查卷宗全面审查,发现存在薄弱证据和证据瑕疵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证;切实贯彻补强证据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意见,经办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如不能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则对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如黄某某盗窃案,该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办案人员对他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发放通知书,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后我们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入所前的体检报告、侦破经过等材料,发现公安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既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又维护犯罪嫌疑人反映问题的权利,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

  三、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中的新问题

  我院在开展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后,发现工作开展中出现或者有可能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如下:

  1、“两书”中问题设置的合理性。《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其中的一个问题是“你对公安机关的指控和罪名有意见吗?”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会认为如果选择有意见的话,是否会在案件处理上有转机,因此,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选择了有的选项,很多的案件我们在费时费力地审查过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反馈的意见并不属实,由此引发了误导犯罪嫌疑人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2013年至今,共有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反映对公安机关的指控和罪名有意见,但经我们审查发现并没有问题。

  2、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日常工作机制设计是否合理。一是专人送达机制是否合理。我们将工作机制设置为一人专门负责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送达,这样虽然节省了单个部门的资源,但在程序上是否合适还需商榷。刑诉法中规定讯问必须要二人进行,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送达是否也需要二人进行,才能保证程序上的公正性。二是完善各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我们现在向犯罪嫌疑人发放的东西门类较多、程序也较多,如在审查逮捕阶段侦监科发放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监所科发放的检察官约见表。每个部门在自己的职责内进行小范围的工作机制完善,在一定程序上也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

  3、是否导致应当讯问的案件没有进行讯问的问题。目前,我们对侦监科办理的所有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都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但这是否造成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见时案件经办人的惰性,对应当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进行讯问,直接审查卷宗就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另外,由于我院所办理的案件中的男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瑞安市看守所,女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这就造成了送达“两书”的检察成本问题。

  四、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工作的完善措施

  我们在总结规范犯罪嫌疑人工作发现的新问题时,及时进行总结调研,希望能在当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工作,以便更好地执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1、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问题设计。我院发现虽然发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由于多数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专业术语都看不懂,导致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根本实现,所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内容设计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对是否有委托律师的问题。我们在想如果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上更加突出是否有委托律师的意愿的问题,会不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辩护权利的注意呢?故在以后的实践中可以将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作为问题,并且在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时候,要由检察人员对两书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确保犯罪嫌疑人能真正理解两书的内容。容。二是根据未成年人特定进行设计。内容需要进一步扩充,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年龄低龄化的特点,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另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是由于好奇、逆反、盲从等心理因素等的影响,所以还有对于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时候,是否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性。三是增加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问题。如增加是否认罪、认罪态度的好坏等的问题,这样更能全面直观地了解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

  2、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配套联动机制。一是完善专人负责机制。虽然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必须要由二人负责,但是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目的,只有二名工作人员在场才能形成见证和监督,我们建议在以后的实践中增加一名工作人员,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和权力义务告知书的送达。二是要在内设部门间形成联动。在以后的实践中,侦监科和监所科之间进行联动,我们考虑过在进行新收押人员入所面谈的时候,也同时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但是侦查监督阶段和监所监督阶段的时间并非重合,而且也不能为了节约检察资源而节省必要的程序,在实践中还是要由各部门发放在各个环节的表格。另外,要形成监所检察部门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侦监监督侦查监督部门科的信息共享机制。监所检察部门科收集关于新收押人员病患信息周报信息、财务不规范扣押情况月报信息、重点预警信息后,要送至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要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将信息反馈至告知侦查监督监部门科,形成信息互通机制,以便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3、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发放范围。一是限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案件范围。我院们近两年来始终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现在对所有提请审查逮捕的的案件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一方面会导致侦查监督科检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会导致可能存在办案人员对应当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直接审查卷宗就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现象。因此,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都将只对不予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发放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改变现在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发放的现状。另外,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使之更加清楚刑诉法规定的应当讯问情形的规定,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二是统一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对象范围。虽然女性犯罪嫌疑人现在关押在温州市看守所,但为为节省检察资源成本及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关押在瑞安市看守所的男性犯罪嫌疑人,还是关押在温州市看守所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不予讯问的情形的,我院都将发放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否则将会造成程序不公。, (作者单位: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都将只对不予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发放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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